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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校企合作写入院校制度
2015-11-20 22:42  

 如何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从职业院校的视角看,制度创新是校企合作的着力点。但是,目前校企合作还仅停留在院校管理操作层面的创新上,在院校制度设计层面尚未引起管理者和研究者的足够重视。

  所谓院校制度,是指职业院校管理及运作的宏观制度安排。从地位上说,它与大学制度有着同等的概念,是职业院校管理的最高制度,是职业院校的“宪法”。从作用上说,对外它解决的是职业院校与政府、产业、社会的外部关系,对内它规定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方针、领导体制、决策与管理系统等。校企合作的院校制度是以组织系统为基础,能够整体运作校企合作宏观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在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办学条例等制度文件中确定校企合作在学校办学中的地位,规定校企合作在学校决策系统、管理系统中的组织形式、功能与运行机制。

  目前有一种观点,校企合作“学校热、企业冷”,真实的情况如何呢?笔者曾作过一个关于校企合作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的调研,在50个抽样样本职业院校(20所国家示范校、20所国家骨干校、10所省示范和一般院校)中,只有30%设置了学校层面负责校企合作的管理机构,12%的院校将校企合作管理部门与科研管理部门合并,其他58%的院校既没有独立的校企合作管理部门,也没有在任何管理部门中明确校企合作的管理职能,校企合作完全依靠二级学院的单打独斗,学院层面的协调则是临时委派,至于决策层面的校企合作更是无从谈起。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职业院校的管理者对校企合作存在三个重要的认识误区:第一,关于地位的认识偏差。很多职业院校把校企合作局限于合作育人,视其为人才培养的一个环节,对学生实训、顶岗、教师企业实践比较重视,但对合作发展、合作办学还没有进入角色,对校企合作的战略深意领会不够,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目光短浅。第二,认为校企合作问题的根本解决只能依赖国家层面的立法,职业院校无法作为,所以自甘被动。第三,认为校企合作解决的途径主要是人脉关系,因此习惯在人脉上下功夫,不在制度安排上下功夫,不在发展战略上作出调整。

  所以说“学校热”并不准确,因为这个“热”存在着三个错位:一是热的不够。对校企合作的重视不够,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管理缺位、错位、越位现象。二是热的不实,没下真功夫。一些职业院校的管理者跑政府比跑企业多,认为政府资源更大、获取更容易,依靠政府是实,依靠企业是虚,所以学校“热”更多的还是一个姿态。三是热的地方不对。把开拓校企合作渠道局限于一种公关活动,幻想通过人际关系解决问题,存在投机心理,缺少制度意识。

  职业院校必须充分认识校企合作在院校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从院校制度的高度对校企合作组织设计作出制度安排,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校企合作的院校章程、发展规划、组织建设,通过制度设计使校企合作成为院校发展战略,保障企业的合理价值诉求与有效资源顺畅进入院校,并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和利用,形成校企合作的关键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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